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根據廣西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廣西財政科技計劃管理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科技廳)組織管理,以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為主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項目。
第三條 項目的宗旨是:貫徹落實國家和廣西科技創新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加強廣西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推動原始性創新;發現、培養高水平研究人才和研究團隊,穩定基礎研究隊伍,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廣西科技進步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項目重點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
(一)具有重要價值的科學前沿問題和面向重大戰略需求的基礎研究;
(二)有利于學科交叉與融合,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應用基礎研究。
(三)促進科技創新人才和研究團隊培養,推動廣西優勢和特色學科建設的基礎研究。
第五條 項目包括研究系列和人才培養系列兩類。研究系列設立面上項目、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人才培養系列設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創新研究團隊項目。
第六條 科技廳是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提出廣西自然科學基金優先資助領域和重點研究方向,編制項目指南,委托和指導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評估和日常管理。
第七條 專業機構受科技廳委托,具體管理項目,通過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平臺統一受理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評估),提出立項建議,開展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 資助范圍與條件
第八條 廣西境內注冊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可以向科技廳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高等學校的下屬單位和機構(如高等學校的二級學院、醫學類高等學校的附屬醫院等)原則上不單獨另行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依托單位名稱以科技廳公布注冊的為準。
第九條 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基礎研究活動的條件和能力;
(二)具有專門的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機構和制度;
(三)具有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
(四)具有必要的資產管理機構和制度。
第十條 依托單位職責:
(一)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申請項目;
(二)審核申請人或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項目的實施,監督項目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科技廳做好項目的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
(六)配合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各依托單位在職在崗的科技人員均可通過本單位申請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科學道德;
(二)具有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相應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時間有可靠的保障;
(三)非各級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四)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須經導師同意。
第十二條 面上項目支持科技人員在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具有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且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技人員推薦。
(四)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7周歲(經依托單位書面同意申請的高層次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重點項目支持科技人員針對已有較好研究基礎、接近或達到國內乃至國際先進水平的研究方向或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基礎研究,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若干重要領域或科學前沿取得突破;支持科技人員瞄準廣西重點產業、優勢產業或廣西社會發展關鍵共性科學問題開展的應用基礎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具有主持國家基礎研究類項目(課題)的經歷;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6周歲(經依托單位書面同意申請的高層次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十四條 重大項目支持科技人員瞄準國家戰略,圍繞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科學技術領域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將來有望列入國家級重大(或重點)項目的前期基礎研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具有主持2項以上(含2項)國家基礎研究類項目(課題)的經歷;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四)申請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6周歲(經依托單位書面同意申請的高層次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在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培養青年科技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的能力,激勵青年科技人員的創新思維,培育基礎研究后繼人才。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申請人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三)申請當年12月31日,男性申請人年齡未滿35周歲,女性申請人年齡未滿40周歲;
(四)申請人未主持過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第十六條 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促進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長,培養造就一批有潛力進入國家高層次人才隊伍的優秀青年學術帶頭人。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 具有主持國家基礎研究類項目(課題)的經歷;
(三)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 申請人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40周歲;
(五) 未主持過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第十七條 創新研究團隊項目支持以優秀中青年科技人員為核心成員(學術帶頭人和研究骨干)的研究團隊,共同圍繞國家和廣西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重要研究方向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培養和造就高水平的研究團隊。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具有主持2項以上(含2項)國家基礎研究類項目(課題)的經歷;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申請人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0周歲。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八條 科技廳負責組織項目指南需求征集和發布工作,并在指南公開發布50日之后受理項目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根據項目指南和申請程序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提交項目申請。
第二十條 專業機構負責申請項目的形式審查和初審,組織專家對受理的項目進行評審及按規定將評審意見反饋給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等方面對項目申請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的近親屬,或者是其導師,或者與其有其它可能影響公正評審關系;
(二)評審專家本人申請的項目與其他申請人申請的項目相同或者相近;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于同一法人單位;
(四)其它可能影響公平公正性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受聘參加項目評審工作的專家和組織評審專業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誠信、保密規定,不得違規與申請人、申請單位接觸、受請,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人的研究內容。專業機構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四條 專業機構根據項目指南和專家評審意見,擇優提出資助項目建議,報科技廳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審核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根據項目評審情況,財政廳聯合科技廳下達項目立項及財政補助經費。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立項通知要求填寫項目任務書,并在規定時間內報專業機構辦理簽訂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送項目任務書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按要求向依托單位提交《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作為項目資料歸檔備查。
重大項目和創新研究團隊項目實施時間滿2年,還需提交項目中期檢查報告,由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項目中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負責項目執行情況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審核,向專業機構報送《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管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等項目任務書內容原則上不能調整。如有客觀原因需要調整、延期和終止研究等變更情況,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實施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申請(附上項目任務書復印件、項目實施工作總結、證明材料),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專業機構,由專業機構提出意見報科技廳審定。
延期申請應當于項目研究期限截止日之前提出,且提出申請日期距截止日應不少于30日。每個項目只能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并報專業機構按第二十九條方式處理: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在職在崗科技人員;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且希望繼續實施項目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原依托單位可以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附依托單位同意函),由專業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報科技廳審定。協商不一致的,專業機構可以提出終止該項目建議報科技廳審定。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由依托單位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經專業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科技廳審定。
第三十一條 專業機構須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實施及其依托單位的項目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二條 依托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和法規,依法保護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發表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須標注“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編號:×××)”(英文標注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Guangx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under Grant No. ×××)。未按規定標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項目資助的成果參與項目結題驗收。
第五章 結題驗收
第三十四條 自項目研究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向專業機構提交項目結題驗收申請和相關結題驗收材料。項目負責人應當對項目結題驗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結題驗收的項目材料進行審核,查看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建立項目檔案。
第三十五條 專業機構負責組織項目結題驗收。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創新研究團隊項目須按項目任務書要求組織會議驗收;其它類型的項目按項目任務書要求組織書面結題驗收,重點審查所提交項目資料完整性、項目負責人實施項目主動性及項目研究任務完成情況。
第三十六條 受委托負責項目過程管理的專業機構應在收到項目結題驗收申請和相關結題驗收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項目結題驗收申請。對于獲同意受理的結題驗收申請項目,受委托負責項目結題驗收的專業機構應在1個月內組織項目審查或者項目結題驗收。對符合項目結題驗收要求的,準予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專業機構負責對已結題驗收項目進行2年的跟蹤調查,此期間由原項目后續研究獲得的相關成果,應該補錄入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平臺相關數據庫中。原項目負責人及其依托單位應主動配合做好跟蹤調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可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項目獎勵申報和專利申請等。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立項目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申請、立項、實施、結題驗收等過程中的相關依托單位和個人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依托單位和個人信用狀況作為今后項目資助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在項目申請、實施和結題驗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科技廳記入不良信用記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撥款、終止或撤銷項目等處理,按規定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補助經費,在3~5年內取消相關人員的項目申請資格:
(一)不按規定報送《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等項目相關材料;
(二)項目負責人不按規定提交項目結題驗收申請;
(三)因主觀因素致使項目任務無法完成;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
(五)違規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六)存在違背科學精神和科學道德行為。
第四十一條 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廳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在1~3年內取消作為依托單位資格:
(一)不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三)不按規定提交《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管理工作報告》等項目相關材料;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
(五)不按規定辦理項目變更手續;
(六)不配合科技廳做好項目的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
(七)不配合專業機構做好項目日常管理;
(八)截留、挪用項目經費。
第四十二條 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評估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工作人員,由科技廳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追究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終身取消其參與項目評審、管理工作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6月28日發布的《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桂科政字〔2011〕12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西財政科技計劃管理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