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技事業的發展,規范和加強市本級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以下簡稱研發經費)的管理,提高研發經費使用效益,根據《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桂財教〔2007〕38號),以及《關于調整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桂政辦發〔2015〕33號)、《廣西加大財政科技經費投入與改進財政科技經費管理實施辦法》(桂政辦發〔2016〕11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柳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發經費來源于市本級財政撥款,是市人民政府為支持科技創新與發展,加強科技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一般以無償資助的形式給予支持。本辦法主要針對采用前補助支持方式的研發經費,后補助支持方式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研發經費由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和專家在項目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咨詢作用。
第四條 研發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研發經費聚焦市科技發展規劃和項目指南確定的重大專項,防止分散使用;管理實行專家咨詢論證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制度,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優化資源配置;嚴格按照科研活動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二)明晰權責,放管結合。明晰研發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經費監管。充分發揮項目承擔單位經費管理的法人責任,完善內控機制建設,提高管理水平。
(三)遵循規律,注重績效。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健全評估監管體系和事中事后監管,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結果的績效評價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四)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被資助對象獲得的項目經費納入其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條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機制。建立覆蓋項目申請、評估評審、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機制,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專業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記錄和跟蹤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列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報或參與柳州市支持的研發項目的資格。
第二章 經費管理職責
第六條 研發經費管理各方的職責與權限:
(一)市科技局
1. 負責提出年度經費總預算建議;
2. 負責組織項目預算的編制申報和評審、評估,分批提出項目計劃建議,并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計劃;
3. 負責管理計劃管理費、科技興市活動費等其他專項經費;
4. 負責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5. 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健全相關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市發改委
1. 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項目計劃進行審核;
2. 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計劃。
(三)市財政局
1. 負責核批年度經費總預算及各科技計劃項目經費預算;
2. 會同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對項目計劃進行審核;
3. 會同市科技局、市發改委下達項目計劃;
4. 對研發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管理總體績效評價。
(四)市審計局
1. 結合年度項目計劃,對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項目承擔單位是否按規定分配管理使用研發經費以及履行監督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 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和項目承擔單位落實審計意見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項目承擔單位
1. 行使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2. 負責編制項目預算,并在規定權限范圍內調整預算;
3. 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項目經費執行情況;
4. 建立健全內部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5. 接受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或受委托專業機構組織的監督檢查;
6. 配合科技部門、或受委托專業機構對終止項目的經費清算,并按要求上繳應當收回的項目經費。
第三章 研發經費支持的對象、方向和方式
第七條 研發經費支持對象為在柳州市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用于軟科學研究的經費支持對象還包括政府部門及社會團體。
第八條 研發經費主要用于支持圍繞市科技發展規劃及年度科技計劃項目指南所確定的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主要支持方向如下:
(一)科技攻關與新產品試制。主要支持以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重大關鍵性技術的突破、高新技術的應用,為產業結構調整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及人民生活質量提高提供技術支撐的研究開發活動;以及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對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試制活動或產品重大改進活動。
(二)科技成果轉化與示范推廣。主要支持對具有較大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科技成果大面積、大范圍應用并形成規模效益的活動,顯效性好的成熟新技術、新產品的示范性規模生產活動。
(三)科技創新能力與條件建設。主要支持國家、自治區和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間試驗示范基地、高新技術孵化器、科研基礎條件平臺、科技中介服務平臺與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以及與科技創新活動相關的重大科技基礎性工作。
(四)科技合作與交流。主要支持引進國內外高水平技術和高級人才以及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所開展的國內外科技合作研究與開發活動,開發先進科技資源、拓展高端合作渠道的科技交流活動,建設國際化科技合作與交流服務網絡平臺以及推進技術和產品向全球輻射的研究開發活動。
(五)基礎性研究。主要支持圍繞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廣泛應用前景的科學問題開展有意義的探索研究,以及為解決關系經濟、社會和科技持續發展的重大及關鍵科學技術問題提供理論依據和技術基礎,增加技術和人才儲備,增強科技持續創新后勁的研究活動。
(六)軟科學研究。主要支持圍繞科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決策、組織和管理問題,以輔助各級領導決策為目的,開展的戰略、規劃、政策、管理、體制改革、科技法制等的調查與研究,以及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七)科學技術普及。主要支持重大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包括科技成果展示、科普讀物編制、科技培訓等。
(八)其他。除上述以外的經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共同確定予以支持的技術研究與開發活動。
第四章 研發經費的開支范圍
第九條 研發經費的開支范圍包括項目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
第十條 項目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和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費等費用。
(六)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承擔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七)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柳州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
(八)專家咨詢費: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及本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預算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當期規定的標準據實編制。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按照項目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按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一)10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20%;
(二) 100萬元(不含本數)至 2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5%;
(三)2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超過13%。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辦法,合理使用間接費用。其中績效支出,由承擔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參與項目的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充分體現科研人員價值,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項目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協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項目預算中予以明確,并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其他專項經費包括計劃管理費、科技興市活動費、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活動費等。其他專項經費由市科技局負責管理和安排使用,年度預算由市財政局核定。
(一)計劃管理費:用于組織項目評審或評估、公開答辯、招標、監督檢查、委托管理、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二)科技興市活動費:用于科技興市的宣傳、交流、調研、咨詢等各項活動的費用。
(三)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活動費: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工作經費補貼及考察、調研、接待等費用。
(四)科技平臺建設工作經費:用于我市范圍內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創新型企業、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千億元產業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科技平臺建設的工作經費。
(五)柳州市科技信息服務平臺維護費。
(六)與科技創新相關的特色城市、園區、基地等建設和工作經費。
第五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申請立項、編制申報材料時,應當認真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開發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包括申請的項目經費和其他來源資金,對于其他來源資金,應充分考慮各渠道的情況,并提供資金提供方的出資承諾,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或其他市本級財政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研發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資金來源編列,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說明。
為加強財政經費的引導作用,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原則上財政補助比例不高于項目總投入的20%,對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及社會團體承擔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科學技術普及和科技扶貧等類別的項目,可適當放寬財政補助比例。
(三)有多個單位聯合申報一個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預算應當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項目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材料和預算經形式審查合格后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項目立項評估,并進行項目立項調研或公開答辯,綜合平衡后,擇優逐批提出項目計劃建議。
項目評估應當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根據需要針對競爭性項目以及擬補助項目經費1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試行項目公開答辯,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的可行性及經費預算做重點闡述,專家組中應當有1-2名財務專家對經費預算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對列入“項目計劃建議”的項目會商審議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下達當批項目計劃。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根據下達的項目計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合同中的項目預算內容是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應以項目申報預算為基礎,突出績效管理,明確項目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責權,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經費額度,包括其他來源資金;同時明確其他配套條件等。
第二十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下達的項目計劃文件辦理預算資金下達。研發經費的撥付按照市本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下達的項目計劃,足額落實自籌經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預算總額調整。
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批準。
(二)項目合作單位之間預算調整。
項目總預算不變,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之間的預算調整,以及因增加或減少合作單位引起的預算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批準。
(三)直接費用調整。
項目總預算不變,需調整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備案。
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一般不予調增,可調減用于項目其他直接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備案。
(四)間接費用調整。
間接費用不得調增,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項目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六條 對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支出,項目承擔單位為市本級預算單位的,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項目承擔單位不是市本級預算單位的,原則上也應當采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結算。具體要求參照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關于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桂財庫〔2017〕43號)有關規定執行。
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行年度項目經費決算報告制度。
每年年終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經費撥入、支出進行核算,于次年3月10日前填寫《柳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研發經費決算表》一式3份報送市科技局。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終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中反映。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項目年度實施的實際需要開支,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減少經費的結轉結余,提高年度預算的執行效率。
(一)項目結轉經費管理要求。結轉經費是指項目的年度經費預算減去年度實際支出經費后的余額。項目實施期間,結轉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
(二)項目結余經費管理要求。結余經費是指項目結束或因故終止時,項目經費總預算減去實際總支出經費后的余額。因故終止項目的結余經費還包括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結余經費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兩年內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因故終止、未通過驗收的研發項目,結余經費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九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計劃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三十條 項目財務驗收采用合并式驗收。合并式驗收是項目驗收與財務驗收合并進行的驗收方式。在合并式驗收時,專家組中應當有 1-2 名財務專家,對經費預算進行驗收。項目經費超過80萬元的項目,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審計報告是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承擔單位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對項目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和所在縣區財政、科技部門可對安排給所轄范圍內的項目經費進行監督檢查;市審計局對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項目承擔單位分配管理使用研發經費以及履行監督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意見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后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安排項目預算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市科技局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建立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機制,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科技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單位和個人今后申請立項的重要依據。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采取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托合同、追回已撥管理資金、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責成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采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經費、終止項目、取消一定期限內科研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專家,采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取消一定期限內咨詢評審和監督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經費的安排與使用進行決算,填寫《柳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研發經費決算表》報送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財務審核,財務審核是對項目預算執行中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審核。財務審核是進行項目結題的前提,未通過項目財務審核手續的項目,一律不予通過驗收。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審核: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政府財政資金;
(二)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項目通過結題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三十九條 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市科技局要及時公示非涉密項目預算安排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逐步探索建立項目績效公示制度;積極公開違規使用項目經費的行為。項目承擔單位要逐步建立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示項目組人員構成、項目設備購置、預算調整、外撥經費、間接費用使用等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制定的《柳州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柳政辦〔2009〕74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柳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發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