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基礎科學研究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9〕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桂科基字〔2019〕89號)等文件精神, 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柳州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柳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柳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現將《柳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柳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柳科字〔2013〕1號)同時廢止。
2020年4月1日
柳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基礎科學研究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9〕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桂科基字〔2019〕8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柳州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柳州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柳州市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重要科技創新基地和主力軍,其主要任務是圍繞解決學科發展前沿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科學問題,提高柳州市可持續創新能力,面向柳州市優勢學科和經濟發展優勢領域開展創新性研究。同時,為培育廣西重點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奠定基礎。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堅持以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三甲醫院為主要依托單位、其他具有一定基礎科學研究能力的獨立法人單位為輔的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教融合、優勝劣汰”的原則,堅持研究方向“唯一性、特色性、引領性”的原則,堅持“優先支持、動態調整、定期評估、規模適度”的原則,堅持多方投入建設、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堅持“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三甲醫院建設的重點實驗室主要圍繞學科前沿和重大科學問題,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依托企業(含轉制院所)建設的重點實驗室主要圍繞行業和產業需求,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究。
第五條 柳州市科技計劃項目應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托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柳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重點實驗室的職能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柳州市關于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柳州市重點實驗室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研究制定柳州市重點實驗室相關政策和制度,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三)組織柳州市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認定、評估、調整和撤銷;
(四)指導柳州市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活動,為重點實驗室對外交流與合作搭建平臺,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第七條 市直有關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方針和政策,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區域的實驗室管理細則,指導和協調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對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認定、績效評估、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的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的實施主體和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重點實驗室建設,組織編制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供重點實驗室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檢查、監督相關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
(二)制定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的政策措施,注重體制機制創新,賦予重點實驗室主任在內部崗位設置、科研活動、選人用人、績效獎勵等方面的自主權;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點實驗室申報、評估等相關工作,審核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核準;
(五)組織公開招聘和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
(六)根據柳州市財務、審計等相關制度,組織重點實驗室制定自主研究及開放課題等相關的經費管理辦法;
重點實驗室行業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可以是同一單位。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三甲醫院及其它具有一定基礎科學研究能力的企事業單位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和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在同領域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開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進性和引領性,為柳州市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源頭創新支撐;
(二)貫徹落實上級部門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內部具體管理制度;
(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加強相關學術團隊建設,合理合規使用經費,營造良好創新文化和氛圍。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條 市科技局根據柳州市經濟社會和科技創新發展需要,按照“成熟一個、啟動一個”和“集中組織申報”相結合的方式,有計劃、有重點地遴選建設重點實驗室,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認定制,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報對象:原則上為在柳州市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三甲醫院、科技型企業或其它具有一定基礎研究能力的機構。
(二)運行基礎:申報單位對實驗室進行自主建設且有效運行1年以上,建設目標定位清晰,科學問題凝練準確,區域優勢特色明顯,在柳州市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競爭力;
(三)研究領域:實驗室所屬學科領域原則上應能支撐解決柳州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或重要民生事業發展面臨的關鍵瓶頸問題。
(四)人才隊伍:具有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科研隊伍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合理。固定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各主要研究方向的學術帶頭人原則上應主持過自治區級(含)以上自然科學基金課題1項(含)以上;實驗室主任在學科或行業領域內具備較強的影響力,獲得SCI/SSCI收錄論文等高級別成果2篇(含)以上,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1項(含)以上。
(五)科研能力:實驗室具有較好的學術研究基礎,在柳州市內能引領同類學科或行業發展,具有承擔自治區或柳州市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擁有獲獎成果或授權發明專利。
(六)學術委員會制度:建有穩定的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由 5~9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委員聘任當年年齡原則上不超過六十歲(院士除外);學術委員會中的市內專家不超過二分之一,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
(七)軟硬件條件: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原則上科研用房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總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數學理論研究、軟件研究開發等特殊領域、行業的實驗室可適當低于以上標準。
(八)配套支持:依托單位能穩定支持實驗室的自主創新研究、科研儀器設備更新維護和開放運行,每年為實驗室提供不低于30萬元的運行經費;在實驗室申請認定為市級重點實驗室的前三年,依托單位累計為實驗室提供的建設、運行經費應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九)制度建設:具備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科技創新成效比較顯著;運行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建設成效明顯,實驗室網站宣傳與科普具有一定成效,且納入依托單位信息化工作統籌管理。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近三年內未發生環保、安全、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問題,未受到各級部門行政處罰。實驗室固定成員無學術不端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認定程序:
(一)主管部門按照市科技局申報通知,組織符合第十一條申報條件的依托單位填寫提交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書及有關附件材料,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并根據兩次評審情況進行擬認定,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各占50%,總分在60分以上擬認定為柳州市重點實驗室;
(三)擬認定柳州市重點實驗室名單在柳州市科技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發文認定;
(四)市科技局為通過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制作頒發統一的重點實驗室牌匾。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任命或聘任,報市科技局備案。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6個月。重點實驗室主任無法履行職責時,依托單位應于半年內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等。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形成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報市科技局備案。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的國內高層次專家擔任,連續任職不超過三屆。學術委員會主任不能由同一實驗室主任兼任。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學術帶頭人、研究骨干、技術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固定人員不可同時兼任其它重點實驗室固定成員。重點實驗室應設置專職秘書崗位,負責重點實驗室日常工作。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名單應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支持實驗室固定人員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注重培養青年科技人員,注重穩定高水平科研隊伍。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積極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訪問學者制度,通過設立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本實驗室以外的學者開展基礎科學研究。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踐行科教協同育人理念,將科研成果和前沿科技融入育人體系,促進科研與教學互動、科研與人才培養結合,在培養措施、教學保障、資源共享、管理運行等方面建立科教協同機制,大力推動創新型人才培養。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門戶網站,通過網站發布開放課題指南、工作動態、科研成果與年度報告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爭創成為面向柳州市的公共科研基地。使用公共財政資金購置的單臺(套)原值20萬元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加入廣西大型儀器協作共用網,實現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和高效運轉,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產學研合作和協同創新,積極構建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協同發展機制,發揮在學科領域及行業科技進步中的引領作用。每家重點實驗室原則上應與同領域內至少1家企事業單位開展全方位合作,推動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未按規定標注名稱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成果參與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科學普及,依托科技活動周等活動,通過開放交流、科普講座、科普進基層等多種形式,每年向社會開展科普活動1次以上,并充分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指導、促進、帶動市內同領域、學科的研究機構或團隊共同成長。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在申報創建、工作年報、績效評估等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或實驗室固定成員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直接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于每年年底前組織重點實驗室填寫工作年報,并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材料和工作年報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并報市科技局備案。市科技局將組織專家對相關重點實驗室的年度考核結果進行現場核查。考核結果是開展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局對重點實驗室實施績效管理,每三年對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開展績效評估,具體評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
第三十條 評估主要是對重點實驗室近三年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主要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創新成果、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依托單位條件保障與組織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局對重點實驗室采取爭先創優、優勝劣汰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根據重點實驗室評估成績,結合評估周期內的年度考核情況,確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在評估工作中,應注重考評重點實驗室建設成效是否滿足第十一條的條件和要求,且實驗建設成效應較上一個評估周期取得明顯進步。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和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五個等次。
(一)對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等次的重點實驗室,市科技局將優先安排市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推薦申報自治區級科技創新基地。
(二)對評估結果為“整改”的重點實驗室,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經再考核仍未達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三)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重點實驗室,將直接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視為自動放棄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三條 依托單位應積極推動重點實驗室爭創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已建設有3個及以上柳州市重點實驗室的依托單位,若連續三年未能依托現有重點實驗室新增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等自治區級科技創新基地,原則上不允許再新申請設立柳州市重點實驗室;有特殊情況需再次申報的,應在對本單位現有重點實驗室進行優化整合的基礎上進行申報。依托單位的二級學院(機構)已作為主體承擔建設1個(含)以上重點實驗室的,若未能依托現有重點實驗室新增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基地,原則上不允許相關單位再依托該二級學院(機構)新申報認定重點實驗室。
第三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如變更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和重組的,應經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論證后,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審批。評估當年以及整改期間不受理重點實驗室的名稱、主任、研究方向等變更事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 柳州××重點實驗
室”,英文名稱為“ Liuzhou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原《柳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柳科字〔2013〕1號)同時廢止。